首先,法律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次,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往往价值较大,将登记作为对抗条件才足以充分贯彻物权公示原则;
国家是积极倡导机动车物权变动登记的,而不是弱化登记。
综上所述,物权须依法取得,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非经依法登记,不能具有对世性。
《民法典》第225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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