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自愿认罪,同意被指控的
犯罪事实和
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
刑事速裁程序、
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程序选择权及选择不同程序相应的法律权利及后果;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和其他
诉讼权利,有权获得有效法律帮助;
(五)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
涉嫌犯罪的事实,有
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层报公安部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在
审查起诉期间,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
起诉决定;
(六)法律规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形。
此外,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自愿
认罪认罚的,那么
辩护律师可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否出于自愿,有无受到
暴力、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等情况,及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
法律咨询和建议,应当对刑事速裁程序提出异议,提交书面意见和相关的
证据材料。
最后,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
辩护人或者值班
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
认罪认罚具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