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获得的小额
担保贷款应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对在贷款期内中止创业的人员,经办银行将及时收回贷款。
2、
借款人除按经办银行规定报告有关情况外,每半年应到社区(村)劳动保障室如实报告创业情况一次,填写《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创业情况表》。区小额担保贷款走访工作组每半年要安排一次走访,向借款人了解最新情况,借款人应积极配合。走访和报告创业情况交错安排,每季度开展一次。
对申请人直接向市选定银行提出
贷款申请并通过审核,完成
放贷的,由市选定银行独立进行贷后跟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