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情不
起诉主要是按照生产销售假定假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的大小、情节是否轻微、是否有
认罪悔罪情节、是否有
投案自首情节、是否属于
从犯当事人的
刑事责任能力、是否
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获得受害人的谅解等角度进行入手。酌情不起诉是
公诉机关在决定是否起诉时,可以酌情予以考虑,但不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包括:
1、如果所生产
销售假药的数量较少,也并没有给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很大的损害,比如因为假药本身虽然不足以治疗疾病,但是对人体也没有很大的危害性,或者假药尚未售出就被查获的、没有流入社会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危害不大或者情节显著轻微,酌情
免予起诉。
2、
行为人如果有投案自首或者如实坦白自己的
犯罪行为情节的,如果造成的社会危害不是很大,也可能酌情免予起诉。
3、行为人有认罪悔罪的表现,同时对于自己生产犯销售假药这一犯罪行为的受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受害人对其予以谅解,并出具谅解书的,可以酌情免予起诉。
4、行为人如果因为智力或者精神状态存在残疾,属于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虽然不是不能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鉴于其特殊情况,如果其犯罪行为
危害后果不大,也可以酌情免予起诉。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
未成年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对其酌情免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