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和第34条,我国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种类有三种:
1、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
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自行辩护权与国家追诉权是同时产生的,任何公民一旦被追诉,进入
刑事诉讼程序,就自动享有自行辩护权,进行上述辩护行为。自行辩护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在
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
2、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
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
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具体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犯罪嫌疑人自被
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随时有权委托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