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被撕毁
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
证据补强。
1、复印件证据应有其他的辅助证据加以印证,而且证据之间应该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案件事实。
2、
书证复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对应当有正当理由,即有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而非主观上拒绝提供。
3、书证复印件提供人应证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观原因。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八条,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
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
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八条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