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纠纷没有
诉讼时效。因对政府的宅基地纠纷
处理决定不服,提起
行政诉讼的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
民法院
起诉。
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