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是用于证实婚姻
存续关系最直接的证明。如果
起诉要求
离婚但又确实没有结婚证,只要还有其他材料能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的,也可以作为
证据提交给法院。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从未办理过
结婚登记起诉离婚的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属于
事实婚姻的,可以直接提起
离婚诉讼;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且符合
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先到
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以后再提起离婚诉讼;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人
民法院将按
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二种,办理过结婚登记但遗失或损毁结婚证起诉离婚的处理:首先,可以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补
领结婚证。其次,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再次,可以向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查阅并复印婚姻登记档案。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
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
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
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