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在破产时应首先支付
拖欠职工的
工资、保险费用、
经济补偿金以及
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
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
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
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43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
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
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
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