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现行法上仲裁庭对
管辖权的决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
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
民法院作出决定,可见本条仅仅是关于仲裁条款效力方面的管辖权问题的规定,并将其决定权力赋予了仲裁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至于仲裁协议效力之外的管辖权问题,我国
仲裁法并没有事先赋予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只是在裁决书作出后,人民法院有权依照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撤销,而实践中通常也是采取的这种做法,据此不能笼统的认为我国法律上仲裁庭不能自裁管辖权,而准确的说,我国采取的是仲裁庭部分管辖权自裁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