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定
代表人依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由
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首先要承担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详见公司法“第六章 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2、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超出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
经营范围从事
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抽逃资金、
隐匿财产逃避
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
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
公共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