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欺诈行为具有二重性:一方面
行为人的行为表面上是合法的,行为人通过订立、成立、
履行合同行为使自己的行为合法化;另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本质是非法的,行为人的行为破坏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使相对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合同欺诈行为的二重性使合同欺诈行为成就的合同在法律上是一个矛盾体,从而使其成为利用合同从事
违法活动的一种典型的
违法行为。
2、合同欺诈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根据其性质不同,合同欺诈包括两种即
民事欺诈和
刑事意义上的
欺诈。认识上,人们对合同欺诈行为易产生混淆,如合同欺诈与
合同诈骗犯罪相等同。
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
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
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
签订合同达到欺诈的目的。
3、《中华人民共和
民法典》(起实施)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