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七日是指自然日。若期满最后一日是节假日,则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满之日。
2.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权或者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中,认为
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
逮捕条件,应予
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逮捕。人民直接受理的
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有决定权。对于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权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无权自行决定逮捕。逮捕的执
行权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决定逮捕的都必须交付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