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起诉离婚的费用是交给法院,按有关规定,起诉离婚的费用一般由原告预交,
败诉方承担。
2、
案件受理费只是
诉讼费的一种,是
起诉时交的。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涉及
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3、原告向
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作出
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起诉离婚的费用,最后法院依“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起诉离婚的费用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
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
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涉及
损害赔偿,
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