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出租人单方面
解除合同的情形:
1、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
逾期不支付的;
2、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
转租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
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
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
强制性规定情形。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
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
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