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
拆迁)
安置房建设形式分为就近安置和异地集中安置两种,用地性质分为出让或划拨。
征收(拆迁)安置房的用地性质为出让用地的,安置房的选址、套型和价格,由市房管、物价、规划、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评审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在
土地出让文件中公布,安置房建设由土地受让方组织实施。
2、征收(拆迁)安置房的用地性质为划拨用地的,安置房建设由政府统一规划、合理布点、滚动建设,实行定点建设、定向供应、定价购买,其供地方式和建设参照
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有关政策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
提前收回。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
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