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增资的
连带责任,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
出资义务,
债权人请求未尽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
注册资本时,股东
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