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典中规定
离婚冷静期为三十天。
2、其具体内容是指:夫妻双方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
自愿离婚,并向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之后,在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夫妻中有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若在该三十天经过之后,夫妻双方仍想离婚的,则应当在该三十天的冷静期届满之后的三十天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
离婚证,没有申请的,则视为其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将不发生离婚的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