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
吊销营业执照,未依法进行
清算、注销程序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
警告、罚款、没收
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的
处罚。
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公司终止。
法定
代表人会被列入“黑名单”。
担任因
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
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
注销登记的;
(四)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
隐匿财产逃避
债务的;
(六)从事
非法经营活动的。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
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
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