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
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
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将注册资本
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并于2014年正式实施。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
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
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
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