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工资拖欠案件中,
劳动者只需要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劳动义务即可,而对用人单位未付
工资的事实不负
举证责任。
申请仲裁证明
劳动关系的材料有:
(一)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
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
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
劳动争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
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