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未规定车祸发生后,
肇事方应垫付
医疗费用。肇事方出于安抚
受害人及受害人
家属,更好地解决
纠纷的角度,可以垫付医疗费用,在通过调解或
诉讼确定肇事方的具体
赔偿责任后,肇事方垫付的费用应在
赔偿金额中相应免除,或由受害人返还。
如果肇事方不垫付医疗费用,受害人及其家属可选择自行垫付,也可请求交通管理部门通知肇事方的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如果抢救费用超过了肇事方购买的
交强险限额,或者肇事方没有购买交强险的,抢救费用可以由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权在垫付后向肇事方追偿。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
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
逃逸的。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
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
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