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患有精神病可以
起诉离婚,对方由其
监护人作为
代理人代为出庭。
在同类案件中一方患精神疾病的,经鉴定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考虑到患病一方的生活情绪等,原则上是不
准予离婚的,但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会准予离婚,但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