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
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
建设单位交纳。
也就是说,房屋在交付业主之前,
物业费由房产开发商交纳,交付业主之后,物业费就由业主交纳。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