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去
申请劳动仲裁是管用的。如果个人与单位产生
劳动争议,且争议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
管辖范围和受案范围之内的,个人可以通过
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如果个人不能去参加仲裁活动的,还可以依法委托他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
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
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的
劳动者,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
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