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程序:先向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报
工伤,
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文件;然后由该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受理;再及时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最后将决定书送达给受伤害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给
社保经办机构一份。
法律依据:
《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