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适用的原则如下:
1、
过错责任原则;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
纠纷有关的
病历资料;
(三)遗失、
伪造、篡改或者
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