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失踪不会导致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一、夫妻一方下落不明
满二年的,另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宣告失踪后,另一方可以向
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应当准予
离婚。
二、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
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
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被
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
再婚或者向
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
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
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
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