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第三人并非承担
合同义务的主体,并非一定
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即使未得到第三人的明确允诺,该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仍然有效。同时,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换言之,第三人与合同
债权人之间不发生任何
法律关系,债权人不得基于其与
债务人的
合同关系向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
第二,第三人不履行
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不能请求第三人承担
违约责任。
实务中,第三人履行和
债务转移在形式上有相同之处,在有些情况下,一旦发生
纠纷,第三人可能会因约定不明而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规定逃脱责任,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企业法律顾问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根据合同目的和交易习惯,按不同情况予以认定承担责任的主体。
债务转移分为两种:一是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此时由债权人只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二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了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此时,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他们共为
连带债务人。
因此,在第三人代为履行时,债权人
起诉第三人的,如果第三人以第三人履行债务为由抗辩,债权人能证明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已经转化为债务转移的情形,则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而不再仅仅是履行人,需向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例如当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共同达成协议,明确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时,应当推定三方当事人具有债务转移的意思,第三人应承担直接的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