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在
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被
拆迁人:
(一)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
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
房屋产权证及
身份证明。
(二)公有房屋的
产权人,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
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三)被
拆迁房屋的代管人。
土地流转流程:
(一)提出申请。
(二)通过相关部门审核、并登记。
(三)流转双方信息的发布。
(四)流转双方组织洽谈。
(五)流转双方
签订合同。
(六)全面审核通过后发证。
(七)资料归档。
(八)跟踪土地流转后的情况。
法律依据: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