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
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
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3、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
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
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
判决书寄送当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