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故意伤害有四种情形。故意
轻伤、故意重伤、故意伤害致
人死亡和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针对这四种情况的未遂有如下认定:
(一)故意轻伤。
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的行为,是否构成未遂。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值得追究
刑事责任的行为应排除在
犯罪构成之外。
我国刑法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
犯罪”。因此,这种情况不构成故意伤害的未遂,而是不以犯罪论处。
(二)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
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
通常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确具体的重伤故意,客观上已开始实行故意重伤行为,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即未能造成重伤结果的;
这时不管是造成了
轻伤害还是没有造成伤害,只要综合全部案情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应定罪
处罚的,都应认定为故意重伤未遂,引用刑法第234条第2款和第23条处罚。
(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
重犯。作为适用加重
法定刑根据的加重结果是指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而不包括可能的结果。
也就是说如果加重结果未发生,就不存在加重法定刑的基本前提。因此,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
故意伤害致死的
未遂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
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