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可以约定财产的属性或
产权归属。
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约定是指夫妻之间在婚姻存续期间,就
结婚之前财产和结婚之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
债务的清偿,对
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这个约定必须符合以下法定条件才能具备
法律效力:
(1)协议双方必须是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也就是双方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的,而不能是在一方被
欺诈、被
胁迫的情况下签署;
(3)不得违反法律和“
公序良俗”
,指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能约定处理其他
家庭成员或第三人的财产的归属;(比如不能约定生男就支付生活费,生女就
离婚等);
(4)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若是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则不适用此协议;
(5)必须采用
书面形式,公证本协议不是必然程序,但是公证后的协议法律效力更强,建议
当事人在签订本协议时做好公证,这样内容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将不会产生新的争议而导致该协议无效。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