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能去县里,但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且办案机关同意。
因为取保候审是指
侦查机关责令
犯罪嫌疑人提供
担保人或交纳
保证金并出具
保证书,
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
强制措施。
保
证人必须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并且与本案无牵连。
它通常是对
犯罪较轻,不需要
拘留、
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而采用。
所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循相关的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而且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以及在传讯之时应该随叫随到,更不能毁灭和
伪造证据。
若是
违法规定的,可以对其
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