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义务有:
(1)足额缴纳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购的
出资额;
(2)出资填补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
产权非
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
承担连带责任;
(3)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一旦
公司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公司
资不抵债时,股东无权收回其投资;
(4)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5)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
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
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