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拘留不能
取保候审。被
处罚人不服
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
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
近亲属提出符合《
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
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
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在我国大陆地区的
刑事诉讼中是没有
保释这样一种说法的,与之对应的概念应该是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
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和人
民法院责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
担保,
保证其不逃避侦查或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