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民法院不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
诉讼:
一、国家行为。
二、抽象
行政行为。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
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
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
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
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