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不能是过失。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
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表现为
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等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主体是
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
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