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执行机关的批准,可以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对于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私自外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后果如下:
1、缴纳了
保证金的,可以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的全部保证金或者部分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
2、对于提供了保
证人的,若是保证人未履行
保证义务,可以对保证人处以罚款,要求更换保证人,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
3、对于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外出(离开市、县)
情节严重的,或因为外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
变更强制措施为
监视居住,或者予以
逮捕。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
犯罪的;
(二)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打击报复、恐吓滋扰
被害人、证人、鉴定人、
举报人、控告人等的;
(五)经
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未经批准,擅
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九)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