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条件有以下6个:申请人不具有法律资格、申请人与
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
管辖、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定仲裁申请时效、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一、申请人不具有法律资格
(一)
劳动争议仲裁的适格主体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
劳动争议的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
当事人。
(二)劳动争议仲裁
主体不适格的法律后果
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
起诉讼,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人
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
二、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申请人既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也不是死亡职工的
法定继承人及
利害关系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并无直接利害关系。
(一)与劳动争议仲裁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1.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
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丧失或者部分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的
法定代理人3.死亡劳动者的
近亲属或者
代理人三、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
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的法律后果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2.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四、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
劳动争议由劳动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
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