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情形如下:
1、
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异于认购书内容。买方有权拒签,并要求返还
定金。
2、开发商未取得相应的批准、证件。所签订的合同则没有
法律效力,买方有权
退房。
3、开发商单方变更规划。买方有权要求
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
赔偿金。
4、
按揭未获批准。因不可
归责于买方的事由导致不能签订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5、先卖后抵、
一房二卖或先抵后卖。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
出卖人未告知
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商品房买卖
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或隐瞒所售房屋已经
抵押的事实,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或
撤销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
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
6、面积误差。合同对此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如无约定,则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7、质量瑕疵。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
赔偿损失。
8、
拆迁补偿安置房屋。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事实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并可向出卖人主张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9、迟延交房。
10、谕期办证。买方有权选择退房房并要求开发商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