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未规定
离婚一定要向女方支付损失费。
“青春损失费”一词经常出现在离婚案件
当事人的口中。“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存在过错,另一方觉得自己为对方付出较多,提出对其青春进行补偿的要求。
然而,“青春损失费”并非是法律名词,它更多的是出现在电视剧、电影上,并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有提及“青春损失费”。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关于“青春损失费”的主张大多时候都会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如果双方在
协议离婚时有约定“青春损失费”,并且一方已经自愿向另一方支付的,便不能再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另一方返还。
离婚时,如果女方能到举证证明自己在婚姻生活中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可以主张补偿。
然而现有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补偿方法和计算标准,所以在主张家务
补偿金时,要结合实际情况。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