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期限内申报债权会影响受偿。
破产
案件受理后,
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
民法院申报债权,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补充申报的债权即使成立,也一般在尚未分配财产中清偿,对已经分配的财产较难
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
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
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