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和
有期徒刑并罚的执行方式:依据我国《
刑法》关于
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的,应待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仍须执行管制。在司法实践中,负责执行的司法机关可以指派所属的派出机构或者有关单位的保卫组织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
判处死刑和无期
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
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
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