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是
公诉案件,是由公安机关进行
立案管辖的。
证据确凿构成
犯罪的移送检察院
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法
提起公诉由人
民法院审理判决。虚假诉讼是指
民事诉讼的双方
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
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
行权,
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
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公诉部门收到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
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
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一人犯数罪、
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需要依照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