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辞职后还能要求单位补偿其
未休年假的
工资。如果因单位的安排导致劳动者未休或者少
休年假的,则单位要计算劳动者的应休未休天数,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来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
《
企业职工带薪
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
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
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