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
级别管辖可以通过依此确定:基层人
民法院
管辖第
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行政案件: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
行政行为提
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
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