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刑法中,适用吸收原则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1.判决宣告的数个
主刑中有数个
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执行一个死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死刑或者其他主刑。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
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执行一个无期徒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
3.还有一个情形,就是
附加刑也存在吸收原则。即当判处几个没收全部
财产刑;或者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又同时判
处罚金刑的,只执行一个
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
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