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看补偿之前这个被
拆迁的房屋是谁所有。如果是个人所有,那不涉及分配问题,应当贵房屋的
产权人所有。
其次如果这个房屋是
家庭成员按份共有的,那按照之前共有的份额进行分配即可。
第三如果该房屋是家庭成员
共同共有的,那需要协商处理,如果
协商一致达不成一致,那可以
起诉到法院,要求
分家析产,对该补偿利益进行分割。
1、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
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
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
2、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人社会保障不足,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时也应适当照顾其利益。
3、承租人戒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
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此外,如果被拆迁公房内居住
未成年人的,对其实际承担
监护义务的人,也可以适当多分
拆迁补偿款。
法律依据: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因
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
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