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
撤诉后是不可以
申请再审的。根据《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若人
民法院准许
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
不予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
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
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
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
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
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
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
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